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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的保护
来源: | 作者:gm82931678 | 发布时间: 1315天前 | 3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个人隐私是个热点话题,越来越多的人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能够听到某某某说“你侵犯了我的隐私,我要去告你”

那么什么才算是个人隐私呢?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私人生活安宁”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则更好理解,简单来说就是不愿意被他人知道且具备隐蔽性的任何事物及消息。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简单来说,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

那么,我们分析下面这个有趣的案例是否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甲、乙、丙系朋友关系,甲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关于自己私人生活的朋友圈,甲对该条朋友圈设置了浏览权限,其中,乙可以看到该条朋友圈,但丙被设置为不可浏览。乙在用自己的手机浏览朋友圈时,将甲发布的该条朋友圈与丙共同观看。随后,甲认为乙和丙侵犯其个人隐私。

    甲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如下:

    1、首先,我们对该条朋友圈的性质进行分析,个人隐私的特征有如下两点:“私人的信息”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甲发布在朋友圈的信息,虽然设置了浏览权限,但是其处于半公开状态,该条朋友圈不符合个人隐私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特征,因此该条朋友圈不属于个人隐私;

    2、退一步讲,即使认为甲发布的该条朋友圈属于个人隐私,但是侵犯个人隐私,行为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求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又包含故意和过失。根据上述案例,对乙来说,乙浏览的是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甲发布的信息并未对乙保密,乙邀请丙一同浏览自己的朋友圈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乙没有侵犯甲个人隐私的过错,其事先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将该条信息对哪些人设置了权限,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对丙来说,虽然甲却设置了不让丙进行浏览,但是丙经乙同意,与其一起观看乙的微信朋友圈,进而看到甲发布的该条信息,丙的实际行为是浏览乙的朋友圈,但是丙已经乙的同意,其看到甲设置的对其受限的信息,主观上不存在侵犯甲个人信息的故意或者过失,丙的行为亦不构成侵犯甲的个人隐私。

    各位看官,你们对这个案例持什么样的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