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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痛经请假有工资吗?
来源: | 作者:gm82931678 | 发布时间: 1248天前 | 3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常言道“人吃五谷杂粮,也生百病”,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经历生老病死,很多人都关心,如果在职期间生病了,请假会有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患病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可以享受病假工资。对于医疗期如何确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予以了明确规定,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那女职工在痛经时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吗?答案也是肯定的,各省都相继出台了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规,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在痛经时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只是各地对工资待遇的规定有所不同。

       所以劳动者在患病、痛经的时候请假也有工资,只是比正常工作日少一些而已,但是必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有些劳动者认为痛经不是病,其实女性痛经也是广义上的疾病,所以女性在痛经的时候也是可以请病假的,并享受相关待遇。所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动不动因员工患病、痛经请假就扣全天的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