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
                
格明论坛
           
                  
职工上班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者离职后死亡,其遗属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
来源: | 作者:gm82931678 | 发布时间: 1187天前 | 3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生本无常,每个人无法预见生命的尽头。当职工发生上班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者离职后死亡的情形,遗属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呢?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一、赔偿标准:在广东省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有两个标准。

       深圳市地区,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深圳市以外地区,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二、领取条件是职工已购买社保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享受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人员为:非因工死亡的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是指该参保人员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且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购买养老保险,那么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遗属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要求享受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人员为:非因工死亡的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但因购买社保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并未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存在过错,目前司法判例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如果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职工离职后死亡,遗属还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

       承接上一观点,目前司法判例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只有“在职劳动者”才能享有非因工死亡待遇,参保人死亡时有无工作单位,不影响其遗属能否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普遍认为职工离职后死亡,其遗属仍旧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