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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延伸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gm82931678 | 发布时间: 1333天前 | 3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与随行四人到当当公司索要公章和财务章。同时,他在公司内部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根据该员工书,李国庆已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潘跃新、张巍、陈立均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依法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国庆先生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并自4月24日起,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选举其为董事。俞渝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当当公司对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李国庆作为当当董事长、法人、总经理,有权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2020年7月7日,当当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李国庆再次带二十多人,清晨强行进入当当,撬开多处保险柜,拿走资料。并因此被北京朝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通过公开网站查询可知,当当网系海外上市公司,国内实体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有5个股东,股权份额分别是俞渝占股64.2%,李国庆占股27.51%,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股4.4%,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企业(有限合伙)占股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占股0.28%,法定代表人:俞渝,经理及执行董事:俞渝,监事:阚敏。

整个事件的本质在于俞渝与李国庆控制权之争,那么,关键在于李国庆发布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提到的临时股东会议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李国庆占股27.51%,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需要注明的是,对于提议召集权与自行召集主持权的区别。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但权利仅限于提议,实际召集程序仍由董事或者监事主持。只有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当当公司所述,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在李国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后,如果执行董事俞渝和监事阚敏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李国庆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对通知时间另有规定,则按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结合当当网的说法,当当网员工和股东们都没有接到通知、也都没有参加,那么召开会议的程序便存在严重瑕疵。

【临时股东会议决策是否合法? 】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合当当网的公告,俞渝没有出席临时会议,该临时会议作出的决策便不符合法律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假使在李国庆主持下召开了临时会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对内便具有约束力,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但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具有对外的合法效力。

从公司法角度看待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无论召集程序还是决议表决,都没有更多证据予以佐证该临时会议作出的决议的有效性。

【那么,作出的决议程序违法,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临时股东会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俞渝等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公司根据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那么,作出的决议内容违法,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俞渝等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由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