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
                
格明论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变成“从重”处罚
来源: | 作者:gm82931678 | 发布时间: 1344天前 | 3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非常考验承办检察官对量刑情节的把握与理解,一旦检察官理解有误,可能导致认罪认罚的案件比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量刑还重,一方面违背了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代理了一起保险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为70万左右,然而被告人仅仅是该诈骗团伙的财务,既不是出资者也非策划、组织者,获利也不多,但检察官对被告人量刑8年,个人认为量刑显然过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被告人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按照广东省高院的标准,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40-150万,而指控的诈骗金额为70万左右,那么其量刑起点应该是在5年左右,且被告人仅仅是财务,系从犯,按照广东省高院量刑实施细则应当减轻20%-50%,那么被告人的基准刑应该是在2年半到4年之间,再加之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量刑两年左右比较合适。

       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80%,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不能仅仅局限于构成要件、证据、程序,也得积极学习量刑原理、量刑技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