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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存在瑕疵,受让方如何维权?
来源: | 作者:gm82931678 | 发布时间: 1375天前 | 40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权(化名)、张龙(化名)均为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民。2011年,根据该合作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股东张龙将其拥有的该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给公司集体股东或个人股东。而后,张龙与张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龙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转让给张权。

   然而,在张权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该股份合作公司却迟迟没有变更股权证以及股东名册。于是,张权以该股份合作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将张龙名下的个人股、股权证以及股东名册变更至张权名下。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股份合作公司表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上,被告公司之所以迟迟未进行变更登记,原因在于作为转让人的张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通过被告公司董事会同意。正是第三人张龙在转让中的瑕疵行为,导致该变更登记不满足被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变更条件。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已按公司章程,就第三人将股权转让至原告的事项进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原告虽未提交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核同意书面证据,但因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公司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个人股变更至原告名下,并将相应的股权证以及股东名册变更至原告名下。

【思考与建议】

   现今,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平民化。但其法律关系复杂、流程规定繁琐等特点,却使得相关纠纷日益高发。如本案中的瑕疵行为导致权利受阻,绝非个例。因此,在进行相关交易活动之前,明晰股权结构、了解相关信息、研判公司章程等前置准备必不可少。而对于存在相关风险或者已经身陷纠纷的朋友们,找到一个专业的法律团队把控潜在风险、分析症结所在、制定解决方案、推动维权顺利进行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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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出自真实案例,案号:(2018)粤0391民初2564